092.07.23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因不動產證券化採信託關係,受託機構以信託業為限,財政部為信託業之主管機
關,且不動產證券化涉及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上市等相關問題,故規定本條
例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但因不動產證券化亦涉及不動產交易市場及地政管理等
相關事項,此為內政部等機關職掌範圍,故第二項明定本條例規定事項如涉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則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098.01.21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並依行政程
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4.02.04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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