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098.06.19金管銀票字第0980025664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受託機構應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結算書及報告書之格式,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