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從事有
關銀行相關業務之學術或法制研究之贊助、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之促進或
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前項所稱銀行相關業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銀行法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
理辦法第二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條及
第四條規定之業務或其他銀行相關業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