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申報現 金卡業務有關資料,並應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應擬訂現金卡業務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 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融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於網站上揭露之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 確性。
094.04.29明定現金卡業務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應經主管機關備查。096.05.22一、本點係整合現行條文第二點至第四點。 二、配合第二點第一項主管機關之修訂,將「本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第一項係現行條文第二點移列至本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係為現行條文第三點移列至本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三項係為現行條文第四點移列至本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