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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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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
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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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