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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負面表列規定(102.12.27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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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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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稱一定條件,係指最近 6  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乙類逾期
    放款) 均未超過 2.5%、備抵呆帳覆蓋率均達 40 %以上、最近一期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 10 %以上、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
    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但重大裁罰或罰
    鍰之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有關最近 6  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乙類逾期放款
    ) 、每月備抵呆帳覆蓋率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
    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係以在台分行為計算及衡量範圍;
    至於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其總行經執業會計師簽證之有
    關該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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