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點所稱一定條件,係指最近 6 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乙類逾期
放款) 均未超過 2.5%、備抵呆帳覆蓋率均達 40 %以上、最近一期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 10 %以上、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
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但重大裁罰或罰
鍰之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有關最近 6 個月每月逾放比率 (含乙類逾期放款
) 、每月備抵呆帳覆蓋率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
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者,係以在台分行為計算及衡量範圍;
至於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係指其總行經執業會計師簽證之有
關該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