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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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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省銀行除首都所在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經財政部特准外,不得在省外設
立分支機構。其已呈准設立之省外辦事處,僅以辦理本省匯兌為限,所有
存款放款儲蓄及投資等業務,一概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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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