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制度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並配合信用合作社自一百 零四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明定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由金管會完成認可及同意採用程 序後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正體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