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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評估要點(100.11.0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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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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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基礎:帳列資產、負債係以公平價值基礎評估,惟對逾期放款、
    不良放款及承受擔保品等應予評估資產,則以可回收價值為其評估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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