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3.23 一、對本基金決議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提供財務協助,性質雖似對該機構提前辦
理賠付,且無法限制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不予賠付之非存款債務人提領,而有增
加本基金賠付成本之虞,惟若不予協助,該機構可能因流動性不足而於本基金處
理前引發擠兌,進而導致資產及通路價值嚴重下跌,造成本基金賠付缺口擴大。
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於發生短期流動性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有不能支付其債
務之虞時,本基金得予以財務協助。另考量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有財務援助需要者
,均屬於緊急狀態,倘須依一般程序報經評價小組及管理會議決同意,恐緩不濟
急,爰明定由本基金管理會召集人先行核准動用本基金予以財務協助後,再提報
本基金評價小組及管理會備查。
二、鑒於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實務上均受接管或代行職權,爰
明定財務協助由其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提出申請。
三、第二項,明定財務協助總額度以本基金剩餘財源為限,以免賠付金額超過本基金
總財源。另考量申請財務協助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均係無其他融通管道,顯已無
擔保品可供融資擔保,故明定對其財務協助免徵擔保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