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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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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3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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