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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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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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