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不以過戶為要件,其認定時 點如下: (一)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以除權基準日為準。 (二)因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股款繳納截止日為準。 (三)因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繳款截止日為準。 (四)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開始日或受贈日為準。 (五)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日為準 。 (六)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交易發生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