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9.23 一、按本辦法係規定金融控股集團對集團外特定對象大額曝險之申報與揭露,與本法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利害關係人授信及授信外交易規範之意旨有別,爰明定
子公司間交易得不計入申報及揭露範圍。
二、國外交易對象部份,考量其資料取得相較於國內有受限之處,故明定以處理業務
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如境外法人之公司網站或
其發布之財務業務報告等)為基礎,判斷是否應納入計算範圍。
三、為利業者遵循,參照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一○○○一九
五號令第二點規定,明定申報時有關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得採歸戶名稱申
報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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