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10.21 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目的,係藉由共同行銷達到跨業經營銷售及規模經濟範疇之綜
效,雖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利基,但該利基能否由穩健之金融控股公司維持運作,
至為重要,且本次草案將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得辦理共同行銷之子公司範圍,並依第四
條規定,嗣後金融控股公司如增加子公司及業務項目加入共同行銷者,仍須向金管會
申請,故增訂申請准駁應有其必要性。爰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共同行銷,
至少應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資本及基本守法性作為最低符合條件。
104.01.09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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