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 報董事會通過。 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 之公平性、價格合理性提供意見,且外部獨立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 成與否連結。 外部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 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定。
114.11.25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於首次投資金融事業時,獲得充足之資訊與相關評估建議, 且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均已設置審計委員會,爰參考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為使審計委員會獲得更客觀中立之資訊,及維護外部獨立專家之獨立性,爰參考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