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 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099.12.01為確保金融控股公司資本結構健全性,爰訂定投資之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投資者 ,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