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07 一、參據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計
算授信資產應提列之最低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時,得扣除對我國政府機關之
債權餘額,惟所稱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含公營事業機構。
二、逾期放款比率之定義比照其他法規,不另訂排除計算之項目。
三、為因應 Basel Ⅲ, 主管機關已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自一百零二年起逐年提高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包括普通股權益比
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另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八條對工業銀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有特別規定,工業銀行應符合該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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