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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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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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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詞定義:
(一)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我國政
      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債權餘額後,
      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比率。
(二)逾期放款比率:逾期放款總額占放款總額之比率。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商業銀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銀
      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之比率,工業銀
      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
      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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