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銀行章程。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及股東會議記錄。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須含合併與個體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 損益表)。 (五)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報告。 (六)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