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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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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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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依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
      _年__月__日__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共一
      年。契約期限屆滿前金融機構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
      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金
      融機構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
      年,不另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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