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依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 _年__月__日__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共一 年。契約期限屆滿前金融機構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 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金 融機構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 年,不另換約。
102.11.18配合契約類型及實務作法,明定借款期間、始日與末日,及循環動用型借款屆期金融 機構不同意續約之通知責任及其未通知時消費者得主張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