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電子支付機構: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之機構。 (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核准發行電子票證 之機構。
105.12.02本點未修正。106.06.28一、訂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二、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定義分別參酌「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三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助恐怖主義事項範本」第三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