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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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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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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二條所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範圍如下:
(一)服務對象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其依法得投資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
      品(含境外結構型商品)為限。
(二)服務對象屬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其有實質交易之避險目的為限。
(三)服務對象屬高淨值投資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之境外子公司,以其有實
      質交易之避險目的,且由高淨值投資法人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所為
      之交易者為限。
    前項商品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
    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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