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定明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配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辦理支付款項之存管、移
轉、動用及運用作業。
110.06.30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第八條增訂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定
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管理銀行及清算銀行辦理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
,應遵循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營業規章。另配合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及第八條
第一項除外規定,有關跨境交易之清算方式,因清算地可能無須透過境內清算機
構,或因金融科技興起等新技術或新形態之業務型態等非透過清算機構之其他方
式辦理本業務,並由主管機關個案會商中央銀行核准之方式為之,爰專營電子支
付機構非經由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辦理跨境業務之清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