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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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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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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