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託財產) 應載明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信託財產係指下列存入信託專戶之金額及其經受託人管理運用後所生 之孳息或其他收益: (一)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 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應補足之金額。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訂定第二項信託財產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