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託人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利益。
104.04.27依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 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爰定明信託業者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