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且評鑑年度無發生影響安養信託客戶 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者。
104.11.10訂定本措施適用對象之範圍。105.12.07為鼓勵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積極推廣安養信託業務,評鑑年度無發生影響安養信託客 戶權益之重大缺失案件者,皆應向金管會函報參與本評鑑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