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百。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