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26 一、參酌 BCBS 發布之國際規範,定明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之法定最低標準。
二、依據 BCBS 發布之國際規範,淨穩定資金比率係主管機關衡量銀行資金來源風險
之主要指標;主管機關可對銀行採用更嚴格之標準,以適切反映銀行資金風險。
為保留監理裁量權,爰參考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第二項規定。
三、為因應銀行面臨流動性壓力狀況或其業務經營之特殊性,而無法維持前項規定之
最低標準時,得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受最低標準
之限制,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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