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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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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
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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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