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 構為限。
107.04.17考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特性、交易對象及需求,明定其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之銷售對 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為限。109.12.14考量市場現況與實務需求,並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交通部意見,將全國農業金庫 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納入本條之銷售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