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業於推出與融資性租賃交易有關之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 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 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107.11.09一、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簡稱 FATF )評鑑方法論第十五項建議之 評鑑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明定本事業於推出新產品、新業務或運用新科技前, 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 二、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