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惟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亦得自行 報名參與評鑑。
110.09.14訂定本措施適用對象之範圍,明定全體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均須參與評鑑。考量兼營 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能辦理之信託業務種類雖較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少,惟仍可爭取本 措施第四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獎項,爰證券商亦得自行報名參與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