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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5.07.20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06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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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或設定約定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
    明者。
二、開戶人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開戶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存款業務機構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開戶人日常交
    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開戶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存款業務機構內其他警示存款帳戶之
    開戶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九、存款帳戶所連結之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被列為警示虛擬帳號
    者。
十、非本國籍人士,經存款業務機構得知開立存款帳戶時所提供查核之居
    留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通
    報行方不明者。
十一、經存款業務機構得知開戶人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
十二、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存款帳戶者。
十三、存款帳戶有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表徵疑似涉
      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存款業務機構認定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
      款帳戶或交易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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