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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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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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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點所稱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係指銀行以協助高資產客戶及其家
    族成員達成財富傳承、企業永續發展、家族治理為目的所提供之下列
    服務:
(一)於既有已獲准經營之金融業務,提供整合服務,包括金融商品投資
      與融資、信託服務、保險服務等。
(二)提供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企業傳承、家族治理等所涉之諮詢、規劃
      或建議服務,包括家族辦公室設立及憲章制定諮詢、繼承及遺產諮
      詢、傳承制度諮詢、慈善事業諮詢、教育培訓計畫諮詢、財富管理
      諮詢(含法律、稅務及風險管理)等。
(三)就涉及應經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依法律應由其他專業機
      構辦理之業務,由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並由該第三方機構於法
      令規範範疇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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