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30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業客戶資格條件之修正,為避免原專業客戶因不符新
修訂之資格條件,導致既存交易契約存續產生疑慮,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
銀行與符合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總資產未逾新臺幣一億元之專業客
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仍存續中者,得依原條件繼續辦理至到期。
三、然為避免客戶就既有交易契約有中途解約或降低暴險之需求,但其由專業客戶變
成一般客戶而受商品適合度等限制,爰明定該客戶得繼續以專業客戶身分與銀行
辦理降低整體暴險之交易。
106.05.16 本條文針對原符合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業法人客戶條
件之法人或基金,所規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配合調整方式,鑑於本次該款規定再
次修正,爰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次修正日期,以玆明確本條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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