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 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各兼職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 銀行應依據其投資管理需要、風險管理政策及本準則之規定,定期對負責 人兼任職務之績效予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兼任及酌減兼任職務之重 要參考。
104.09.16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正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銀行負責人得兼任金融控股公司或該金融控 股公司其他子公司轉投資之境外公司負責人,為避免銀行負責人因兼職行為影響 本職有效執行及造成利益衝突,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增訂銀行對 負責人兼職之自律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