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0     條
(轉讓方式與禁止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 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