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2.03 一、信用合作社歷經長久的發展,已成為金融體系重要的一環,然而由於經濟發展,
社會經濟結構型態改變等原因導致金融需求多元化,加上金融自由化,使得信用
合作社面臨更多的衝擊。為使經營健全、規模較大之信用合作社能夠持續發展,
擴大其服務層面,規定合於一定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經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
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變更組織為區域性之商業銀行。
二、玆因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涉及全體社員之權益,係屬重大事項,如
該項決議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其決議內容,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全體社員之
通知義務及社員異議之方法,爰制定本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會議紀錄、組織
變更計畫…),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定之。
四、明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章程,應依第一項之決議方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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