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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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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0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年度營運報
告及其他營運有關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派員實地檢查,經營者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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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