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07.09 為明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新股之目的,對於該子公司員工得承購或受分配金融控
股公司股份者,規定以該金融控股公司係為該子公司之業務發展目的而發行新股或依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員工依章程規定得分配之紅利為前提,爰規定該子公司
於新股發行目的範圍內,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員工,俾一體準用公司法提撥員工認股
比例之規定。
098.01.21 一、公司法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增訂第四項規定,使符合章程所
定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亦能與控制公司員工享有相同之股票分紅權益。爰將
第一項與上開公司法規定重複之部分,予以刪除,回歸適用公司法之規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盈餘大多來自各子公司盈餘上繳,如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
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應可由各子公司員工承購,以求公允,爰第一項「該子公司」
修正為「子公司」。
三、增訂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該子公司發
行新股時,得由金融控股公司全部認購,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保留
員工承購之限制,以維持一人公司之股東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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