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 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增訂第一項。 三、本條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移列併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