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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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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0     條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二、匯率變動對公司收益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
      景。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
      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四、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半年度查核報告或最近期核閱報
    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
    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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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