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地區子銀行在大陸地區分行增設支行,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事先報主管 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支行裁撤時,亦同。支行開業前 ,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條第四項各款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099.03.16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海外子銀行之大陸地區分行申請增設、裁撤支行之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