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創始機構,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
(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091.07.24一、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以避免利益衝突,損及受益人權益。 二、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範圍包括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以上之大股東、信託業之負責人及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或與上開之人 具有銀行法規定之利害關係者等,信託業法第七條業已明定,併此說明。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