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11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因其集團內之組織變動,所提供予其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
(透過其銀行子公司支付予員工,再由銀行子公司向母公司收取所代墊之利息)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員工福利」規定該等退職後福利,應於員工在
職服務期間內攤提。
三、鑑於上開會計處理,將造成金融控股公司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影響其保
留盈餘,進而導致其淨值大幅波動,影響其穩健經營及金融市場之穩定,爰參酌
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之
規定,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
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之時點,得延後至員工確認退休時,始應即適用(至
於員工退休前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仍得選擇維持現行會計處理,按應計基礎於
符合認列條件時,認列為相關費用)。
四、另一零二年一月一日前之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則仍應於國際會計準
則首次適用時,依上開公報規定處理。
103.10.21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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