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8.19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銀行提供予其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係於實際支出時,始認列為利息費用
,惟該等會計處理方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員工福利」規定該等退職
後福利,應於員工在職服務期間內攤提。
三、鑑於上開會計處理,將造成銀行於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影響其保留盈餘,
為避免銀行因國際會計準則之實施,而導致其淨值大幅波動,影響其穩健經營及
金融市場之穩定,爰增訂本條規定,同意將銀行依內部規範(含公營銀行依據九
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九六○一○一三三二○號函所給予員工
之優惠存款)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優惠存款超額利息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
九號之時點,得延後至員工確認退休時,始應即適用(至於員工退休前之優惠存
款超額利息,仍得選擇維持現行會計處理,按應計基礎於符合認列條件時,認列
為相關費用)。
四、另一零二年一月一日前之已退休員工優惠存款之超額利息,則仍應於國際會計準
則首次適用時,依上開公報規定處理。
103.10.21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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