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 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 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094.11.23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100.08.19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調整。103.10.21條次變更。106.02.24考量現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相關書件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爰刪除現行財務 報告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