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099.02.0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業於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施行。本次係 全文修正,爰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涉及信託業調整作業及資訊系統而給予三個月 緩衝期外,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100.02.17增列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