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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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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
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
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
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
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
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
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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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