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 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 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 說明。
104.04.27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信用卡業務機 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規定,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函報會 計師查核報告,及會計師之說明義務。110.06.30一、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現行第二十六條條次之調整,爰修正第一項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