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 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 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提供特 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之業務,爰增訂本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 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