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信用卡業務之會計應 獨立。
099.02.02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係特別針對兼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訂定,爰移列至第三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並將「財政部」修正為「主管機關」及酌作文字 修正。 四、增訂第二項,明定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第一項之會計處理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