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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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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1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維持其跨行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
應儘速排除及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必要時,並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
,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
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
事先儘速通知其連線用戶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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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